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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學年度學生校外實習保險
※109學年度教育部辦理之「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」共同契約由「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 得標,請各系科承辦人員自109年8月1日始投保該公司。 ※本契約有效期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,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,詳細計費標準請參 考附件實習保險內容。 (一)傷害保險(殘廢或死亡):每人最高理賠金額-新臺幣 200 萬元。(殘廢部分按殘廢程度 與保險金 給付表辦理-詳保單條款) (二)傷害醫療(含門診實支實付及傷害住院病房給付每日新臺幣 1000元): 每人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 5 萬元。 ※學生投保方式等事宜可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桃園分公司 林小姐 聯繫 地址:桃園市( 330 )復興路205號A棟21樓 電話:(03) 338-4003 分機 38 傳真:(03) 337-0672 行動電話:0955-869760 電子信箱:ski08030@skinsurance.com.tw ※ 保險費(單位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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