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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學年度學生校外實習保險
※110學年度教育部辦理之「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」共同契約由「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 得標,請各系科承辦人員自110年9月1日始投保該公司。 ※本契約有效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,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,詳細計費標準請參 考附件實習保險內容。 (一)傷害保險(失能或死亡):每人最高理賠金額-新臺幣 200 萬元。(失能部分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 給付表辦理-詳保單條款) (二)傷害醫療(含門診實支實付及傷害住院病房給付每日新臺幣 1000元): 每人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 5 萬元。 ※學生投保方式等事宜可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桃園分公司 林佳霓小姐 聯繫 地址:(330)桃園市復興路205號A棟21樓 電話:(03) 3384-003 分機 38 傳真:(03) 337-0672 電子信箱:ski08030@skinsurance.com.tw ※ 保險費(單位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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