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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 文 機 關:教育部
來 文 字 號︰臺教文(二)字第1100154862號
發 文 日 期:2021-11-09
主旨:
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,本部重申學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
人民關係條例(以下簡稱兩岸條例)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,以及現行
兩岸政策規範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,並應本「對等互惠」原則,遵
循兩岸條例、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。請學校就下列事
項加強宣導及監督,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及校內空間對外租賃或
開放運用時,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-1條規定,若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,不
得為下列行為:
(一)與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、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或涉及對臺政
治工作、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(構)、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
。
(二)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
。
(三)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、團體或其
他機構。
(四)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,不得違反法令規定
或涉有政治性內容;如依其他法令規定,應將預算、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
者,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。
二、除前開規定外,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亦請各校落實本部107年6月20日及108年5
月14日通函所申事項,併請注意符合兩岸條例第23條、第33-3條、第34條
、第40-2條等規定。
三、請各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,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,保留完整的
審核及交流紀錄,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。